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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第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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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第二繼承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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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法定繼承順序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後,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

但是遺囑訂立人有權訂立遺囑,將名下遺產以“遺贈”的名義贈與第二順序繼承人。這種行為是依據遺囑訂立人的主觀意願而實現的,只要該遺產為其法定財產,則該“遺贈”行為即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