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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合夥人解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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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合夥人解散協議
合夥人解散如何清算

合夥人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