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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什麼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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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什麼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具備什麼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具備下列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試用不合格的;勞動者嚴重違紀的;勞動者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