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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裝修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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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裝修補償嗎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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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裝修補償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涉裝飾裝修物處理規定的解析


    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涉及到物權和債權兩大領域,關涉添附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在理論界及審判實務界均引起高度關注。2009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合同無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三種情形,吸收裝飾裝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權歸屬理論及補償理論,用五個條款對裝飾裝修物的處理進行了詳細規定。為便於審判實踐理解和適用,現對《解釋》有關裝飾裝修處理的規定闡述如下。


    裝飾裝修物的範圍及歸屬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改善是指不改變租賃物的外觀形狀,對其效能進行改良。增設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賃物上又新增另外的物。實踐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建設部頒佈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解釋稱,“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專案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專案。裝修工程也是改建”。從上述部頒規定對專業術語的解釋看,改建包括裝飾裝修,均是對建築物進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賃市場普遍將改建稱為裝飾裝修,房屋增設他物因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且常與房屋結合密切不可分離,同裝飾裝修區分不明顯,一般也納入裝飾裝修的範疇。《解釋》依照行業理解,條文中所稱的裝飾裝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物和增設的他物。


    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均是將動產附著於不動產。按照裝飾裝修物與房屋結合的繼續性與固定性的物理形態和裝飾裝修物是否喪失獨立價值的經濟學標準劃分,裝飾裝修物可分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裝飾裝修物兩類。附合裝飾裝修物是動產與不動產結合後,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部分,非毀損或變更其性質而不能分離。例如對租賃房屋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租賃房屋作為酒店或者商場所安裝的空調管道、照明設施等。依照世界各國和我國有關添附理論的通說,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發生物權法上的效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動產的所有權被不動產所有權所吸納,動產所有權滅失。二是不動產所有人即時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依照添附理論,對於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不能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其所有權仍屬於承租人。《解釋》針對裝飾裝修物的兩種形態,吸收物權添附理論,規定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

綜上所述,如果說商鋪在經過付出成本地裝修之後發現合同到期要被收回的時候可以與房主協商或者在籤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想到這個問題然後做出相應的約定,但是實際上房主應該指出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