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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否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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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否並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與賠償金可否並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可以並用。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不屬於違法辭退的,而支付賠償金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情況並不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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