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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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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是怎樣的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是怎樣的
1、涉外協議離婚的手續如下:雙方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