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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保全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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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保全異議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屬於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審理、執行工作應遵循該規定。因此,案外人對本案中財產保全的異議,應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