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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後多久拿到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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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仲裁後多久拿到工傷賠償
仲裁後工傷賠償未拿到
一、工傷仲裁後拿不到賠償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實際內沒有起訴也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申請人在執行階段,應當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官調查的範圍很有限,申請人調查發現的財產線索,告知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才能儘早結案。

二、勞動仲裁的範圍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適用於以下勞動糾紛: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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