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無效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絕對拒絕註冊理由註冊商標具有下列四種情形,由商標局宣告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①違反《商標法》第10條;
②違反《商標法》第11條;
③違反《商標法》第12條;
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如虛構、隱瞞事實偽造材料等)。
二、違反相對拒絕註冊事由
註冊商標具有下列七種情形,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權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①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馳名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業務關係搶注未註冊商標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規定,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誌的;
⑤違反《商標法》規定,與在先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⑥違反《商標法》規定,違反以先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原則;
⑦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知名未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