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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盜竊罪的正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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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盜竊罪的正確認定
有關盜竊罪的正確認定
(一)盜竊罪的犯罪物件一般限於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

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二)盜竊交通工具、交通裝置、電力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通訊裝置或者上述裝置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裝置不能正常運轉,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或結果的,應根據刑法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處理。

如盜竊上述裝置或裝置之零部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仍應以盜竊罪論處。

(三)行為人在實施盜竊犯罪時,由於不知內情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誤以為是普通財物而盜走,應以盜竊罪論處。

但如將盜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私藏起來或利用它們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則應分別定私藏槍支、彈藥罪等罪並與盜竊罪並罰。

(四)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規定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定罪。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五)根據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六)為盜竊其他財物,而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為實施其他犯罪而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

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七)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八)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壞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九)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

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275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罰金的交納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若是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那麼罰金可能需要交給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但如果在法院作出了判決之後,則往往就是交給法院的執行局了。

至於罰金的數額,那也是需要結合盜竊的金額、情節來確定的,法官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不過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作出罰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