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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犯與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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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犯與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

危險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所謂具體危險犯,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型別;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型別。

比如說放火罪屬於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物件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在我們國家每一個犯罪行為他都有侵害的特定的法益存在,否則的話也不會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了,但是有些犯罪要想構成的話,必須要有實害的結果,而有些犯罪的話,只需要產生了一定的危險程度就可以了,所以是需要看他們所侵害到的關係的重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