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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去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開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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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去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開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方不去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開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方不去事故認定書能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
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
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採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