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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受理範圍和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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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受理範圍和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是什麼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綜上所述,債權人通過起訴的方式追討欠款,自己有事情不能參與庭審過程,可以找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比如近親屬、律師、社群法律工作者等。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只限於代理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當事人在委託書中,應該寫清楚代理許可權是特別代理還是全權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