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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致人死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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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致人死亡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故意投毒罪,但沒致人死亡,判幾年

  1、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2001年12月29日公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2、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  3、根據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