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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輕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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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輕辯護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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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合同詐騙罪罪輕辯護詞的基本標準

經過法庭的調查的案件事實,合同詐騙罪罪輕辯護詞是針對被告的犯罪構成及具體情節,可以對被告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採納:
一、?從主現上看,被告劉某主觀惡性不大
案發前,未受過任何形式的處分,表現一貫良好。從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證明,案發前公司運營情況一直良好,只是苦於資金週轉不靈,在他人的授意下,公司才開始重複使用客戶資料套取銀行的錢,套來的錢主要用於公司日常開支及打發關係戶。究其犯罪根源,劉某本意是藉助銀行的力量,急於把公司做大做強,從前期公司前期與其它銀行合作的情況來看,公司都是按貸款合同規定還本付息,未出現違規的情況。公司的犯罪行為相比其它惡性犯罪而言,主觀惡性不大。
二、?被告劉某具有自首情節,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劉某案發後,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根據我國刑法第六七條的規定,劉某的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被告具有立功表現,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劉某主動投案後,不僅如實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還積極揭發楊楷、羅森的犯罪行為,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立功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被告劉某案發後認罪態度良好,有誠懇的悔罪表現
本案相關證據顯示,被告劉某案發前表現一貫良好,沒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在案發後,劉某認識到自已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主動投案後,如實的交待自己的罪行,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同時,劉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是端正的,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並對造成的後果深表愧疚。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的貸款,後果較為嚴重,理應受到刑罰處罰。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劉某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認罪態度良好,並有誠懇的悔罪表現,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