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所謂的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
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沒有固定的標準和模式,但是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