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河北社保新政,補繳養老保險3年以上的
勞動監察部門,正確表述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依據《勞動監察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
單位和勞動者遵守
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向
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五條縣和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縣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地(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勞動監察範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動監察員證》由勞動部統一監製。 第七條勞動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
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 (三)對勞動監察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地方勞動監察機構業務上受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