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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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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理由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處理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