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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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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保勞動仲裁受理嗎
未繳納社保勞動仲裁是否受理

對於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有三種途徑救濟,即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但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爭議種類較多,且牽涉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保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全國差異性如此之大,源於對社保爭議認識的不同,有的觀點認為,社保爭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三方的社保爭議,由於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此,應當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都有調解職責,但社保爭議由於具有強制性是不能調解的;有的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也屬於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益,在勞動者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


對於公司不繳社保,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一定會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