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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工發生事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認定完成工傷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按照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進行具體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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