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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徵地拆遷和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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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徵地拆遷和移民安置
徵地補償移民安置是怎樣的

土地補償按國家標準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三部分。“專案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 “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及移民安置費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應劃撥給集體,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屬於其所有人所有,應給與其所有人。補償費為現金,不是實物。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