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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特殊債權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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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特殊債權有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特殊債權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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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特殊債權有什麼
以下幾類特殊債權也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
2、可撤銷的合同權利。
3、內容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4、作為權利質押的合同權利。
5、將來的合同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