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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罪名的偵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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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罪名的偵辦單位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貪汙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一、貪汙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貪汙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汙、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汙、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刑法從382條至386條的15個條文中,規定了貪汙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貪汙賄賂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