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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48條的規定。作為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援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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