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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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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逃逸者,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但是同時肇事逃逸者同時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的,不予減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