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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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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
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是多少

預留交強險賠償的限額需要區分是否有責任的不同情況,具體如下:


被保險人有責任的情況下:


1、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合計:12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情況下:


1、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合計:121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1、醫療費(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1、喪葬費;


2、死亡賠償金;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


4、殘疾賠償金;


5、殘疾輔助器具費;


6、護理費;


7、康復費;


8、交通費;


9、被扶養人生活費;


10、住宿費;


11、誤工費;


12、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由於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一般均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為免賠專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損害程度較重,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申請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範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將其他溢位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賠償專案使用商業三者險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交強險基本上都是在投保者在發生事故後首先會進行賠償的保險,但是因為事故中可能危害的到受害者不僅僅是單個而是多數的,此時有部分的受害者為了維權就直接起訴得到了理賠,但是因為理賠數額有限而必須為那些沒來得及起訴的受害者留出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