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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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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訴訟。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證據。患方要及時要求影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保留有關就診的單據等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絡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託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屍檢等,以利於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如果經過雙方共同的調查、協商,分歧較大,確定不了責任,雙方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患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如果患方就醫療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結果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醫療機構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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