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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被撫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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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被撫養父母
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養父母,是指收養別人孩子的父母,從法律上講,也叫收養人。雖然從感情上說,養父母可能與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意義是不一樣的,但是從法律上來說,養父母與親生父母有一樣的法律地位,有同樣的權利義務。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收養關係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其成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從整體上來說,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事實撫養關係的認定存在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也存在於收養的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其實,天長日久的生活在一起雙方也未必就形成了撫養關係,比如說,表面上看似生活在一起的,實質上對子女有虐待等這種根本就不進撫養義務的行為。雙方對撫養關係存在爭議的話,可以通過起訴的方法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