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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最晚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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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最晚什麼時候提出
司法鑑定什麼時候進行

那麼要是受傷又該在什麼時候去做司法鑑定最為合適: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1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損、挫傷,不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經治療後根據其治療效果即可作在治療終結後傷殘鑑定。


一般的腦外傷、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療三個月以後作鑑定;若腦外傷伴有精神損傷、智力障礙、癲癇均宜治療六個月以後作鑑定。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分為很多小類別,不同的類別司法鑑定的時間就不同,交通事故、腦外科、腦外傷伴有精神損傷、智力障礙、癲癇等他們的司法鑑定時間都不統一。我們需要與事實結合,找到正確的案件類別,然後做司法鑑定。以上便是司法鑑定什麼時候進行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