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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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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快遞員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很多快遞員工作時自備交通工具。對於此種情形中快遞員與快遞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較大爭議。  第一種觀點,快遞員與快遞不存在勞動關係。快遞員每送達一件快遞物品,支付若干元,沒有保底工資,也就是快遞員完成了送達才有報酬,沒完成則沒有,尤其在快遞員自備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從這兩點看,快遞員和快遞之間是民事關係中的承攬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便快遞員自備交通工具,沒有保底工資,按件計酬,但快遞員事實上從屬於快遞,在工作時間、地點等方面均服從快遞的指揮,故快遞員與快遞之間是勞動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區別承攬關係與勞動關係的關鍵,在於認定主體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係,即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勞動。具體表現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是否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在工作時間內勞動者處於隨時待命的狀態。報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是否自備勞動工具只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備工具的快遞員而言,每天按時到快遞領取快遞物品,表明快遞員服從快遞的指揮,在工作時間方面沒有自主權。這與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承攬的任務,但期限內某段時間是工作還是休息則由承攬人自行決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遞員一般負責特定區域的快遞物品送達,這一般也是快遞安排的結果,表明在工作地點上,快遞員服從的安排指揮。至於報酬方面有無保底工資,是計件還是計時,只是計算方式不同,並不影響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  綜上所述,快遞員與快遞之間屬於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