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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代理人對律師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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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代理人對律師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涉外行政訴訟代理人對律師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行政訴訟法的第73條規定表明,外國當事人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有權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外國當事人既可以委託我國律師參加訴訟,又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理訴訟,還可以不委託代理人自行進行各項訴訟行為。但是,如果是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則必須委託中國律師機構的執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中國律師機構下的律師才有權在中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各種訴訟活動中以流傳上身份代理當事人進行各項訴訟活動。外國律師可以參加中國的各項訴訟活動,但只能一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到各項訴訟活動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