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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是利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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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是利好嗎
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是利好嗎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建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是利好。通過兩年的努力,證監會在完善市場制度、健全市場機制、規範市場秩序、增強市場誠信、強化市場監管等方面,為穩步實施註冊制改革創造了較為有利的條件和環境。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