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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人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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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人資質
受託管理人資格

第七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託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第八條 對於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檔案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受託協議中載明。


第九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為履行。


受託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規定及受託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