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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造成的事故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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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造成的事故誰負責
共享單車造成的事故誰負責
1、因使用者操作不當造成自身意外傷害應由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但平臺商普遍已為每位使用者購買了相應的意外險,一般情況下可以主張意外醫療費最多1萬元、意外殘疾或死亡最多5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2、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週歲。若使用者違反該規定導致意外傷害,使用者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看護義務,應當對意外事故承擔責任。平臺商若沒有要求使用者在註冊時登記年齡等資訊,則也可能會因沒有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單車存在質量問題或有嚴重缺陷導致使用者意外傷害的平臺商應承擔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生產這些存在質量問題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4、第三人故意破壞單車,導致使用者意外受傷的情形:破壞單車的人和平臺商都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平臺商賠償後,可以向故意破壞單車的人追償。
在非單方交通事故中,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情況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當事人責任,各方當事人應按照責任劃分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