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民事訴訟迴避的物件包括

法律 閱讀(1.5W)
民事訴訟迴避的物件包括
民事訴訟法迴避物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迴避: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院長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