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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合夥企業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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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合夥企業解散
訴訟合夥企業解散
可以起訴,但一般要店實在無法繼續經營了或只有一個合夥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判解除。

由於個人合夥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徵,一般情況下,對於合夥協議的解除並不需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但合夥人可根據需要,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關係的解除條件,如為加強合夥關係的穩定性,以保證合夥事務的順利進行,可約定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才可解除合夥關係;

若想爭取更大限度的退出合夥關係的自由,可在協議中約定經達到一定人數或份額比例的合夥人同意,即可解除合夥協議。

合夥人想退出合夥關係,但未能與大多數合夥人達成解除合夥協議的一致意見時,可直接主張退夥。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退夥亦須進行合夥財產清算並分配利潤,與全體合夥人解除合夥關係的法律效果相同。

相關法律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