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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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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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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的區別

儘管遺贈與遺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在本質上卻有著很大不同。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