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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申請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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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申請公司破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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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執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若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只不過此種情形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長的許可權也就是主持董事會等,並沒有規定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其參與方式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