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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具體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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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具體是多久
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具體是多久
1、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如果調解成功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的印章;如果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