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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犯罪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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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犯罪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非法組織賣血犯罪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非法組織賣血罪(刑法第333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

為加強採供血機構和血源管理,保證血液質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我國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來建立我國的血液管理制度。

其中最主要的是《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1993年3月27日衛生部發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依該管理辦法,開展采供血業務,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

所謂採血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為,所謂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

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

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採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

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採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專案範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

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

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採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

同時該非法採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後,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