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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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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



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我們國家現階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及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認有罪,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有罪,法院根據證據材料判決,及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有罪或者不說話(不說話就是你說的零口供),但是偵查機關的偵查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有罪,法院根據證據材料有權作出有罪判決。


刑事訴訟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八種,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只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表明被告人“口供”是可以採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輕信口供,且“口供”也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不具有證據的優先性,缺乏“口供”,即“零口供”也不能必然影響證據鏈條的完整性。


而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的。我國辦案機關在偵辦案件是更具一整套的辦事原則和辦事程式進行偵破案件。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法院會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而非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認定其犯罪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