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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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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1、《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根據該規定,對於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生效判決書後,應當及時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公安機關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2、在全國公安資訊網上錄入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由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法院送達的生效判決辦理,不需要申請。


對於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怎麼申請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解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是我們國家相關部門的義務,我們是不需要進行申請的,所以說遇到了這個問題我們不用擔心。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國家也是有著相關的量刑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