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同一次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幾次

法律 閱讀(1.3W)
同一次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幾次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同一次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做幾次
1、發生交通事故損傷鑑定次數的規定是: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鑑定。
在法院訴訟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鑑定、且法院准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鑑定(重新鑑定)。
鑑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2、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