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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撫養權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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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撫養權哺乳期
朋友諮詢一下新婚姻法撫養權哺乳期是怎麼樣的?
 新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撫養權哺乳期問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