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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承擔沒有生效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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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承擔沒有生效合同的違約責任
生效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

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單方宣告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宣告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視為條件成就或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