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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賬款質押的強制執行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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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賬款質押的強制執行管轄範圍
企業有應付賬款,如何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被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作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法院可以對第三人進行執行,如A公司被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B公司對第三人A公司享有債權,法院就可以對A公司執行該筆債權,但是,由於第三人並非原被告案件的當事人,第三人對被告到底是否負有債務沒有經過審判,法院是不能僅靠被告或原告的說明或證據就確認第三人對被告負有債務,即使負有債務,債務的多少也難免會產生爭議,因此,法院在執行第三人前,必須向第三人確證第三人對被告負有債務,並且確證能夠確定的無爭議債務數額(全部債務有爭議,部分債務能夠確認的則確認部分債務,執行的時候就執行能夠確認的債務部分),併發出協助執行書(現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並不告知第三人享有異議權,這種執行是損害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的,訴訟尚且要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執行第三人豈可不告訴第三人的法律權利),如果第三人對債務有異議(異議期為十五天),法院不論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異議不能是自己沒有履行能力或者與原被告的爭議無關,必須是與債權債務有關的異議,如質量問題、雙方還有其他債權債務等),法院都不能再要求和強制執行第三人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對法院的協助執行異議,即使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或者沒有債務,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因此,當第三人接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時,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提起異議,存在工程質量或者工期問題,阻卻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原告如果仍然想執行第三人,就必須對第三人提起代位訴訟,但代位訴訟程式較複雜,由於原告不是被告與第三人合同的當事人,舉證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