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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山體滑坡刑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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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山體滑坡刑事責任認定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的認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一般為:


(一)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


1、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管理責任:


(1)工程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2)建設單位違章指揮;


(3)提出壓縮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5)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承包方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7)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施工單位與同一施工現場其他施工單位進行交叉作業或建設單位直接將分包工程發包給分包施工單位(總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費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2、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勘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勘察責任或主要責任:


(1)在勘察作業時,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致使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或構築物破壞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不實或嚴重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3、設計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設計責任或連帶責任:


(1)未根據勘察檔案或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提供的設計檔案不實或嚴重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2)對涉及施工的重點部位、環節在提供的設計檔案中未註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意見;


(3)指定的建築材料、構配件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因素。


4、監理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監理責任或連帶責任:


(1)未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簽字;


(2)未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等資格進行審查;


(3)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企業整改或暫停施工;


(4)施工企業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未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5)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5、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1)總承包與分包施工單位間的事故責任的認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認定:


a) 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費用,分包方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連帶管理責任,分包方負主要責任;


b) 總承包方違法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c) 總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分包方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


d) 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現場發生塔吊碰撞的,總承包方負主要責任,但由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生塔吊碰撞的,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e) 作業人員任意拆改安全防護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f) 由於前期施工質量缺陷或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2)非總包與分包關係,在同一施工區域的兩個施工單位間的事故責任認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認定:


a)雙方未履行職責有過錯的,由雙方共同承擔事故責任;


b) 由於安管責任不落實或安全技術措施不當發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單位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c) 發生塔吊碰撞的,由後安裝塔吊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責任人的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2)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操作錯誤造成安全事故;


(3)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綜上所述,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追責的方式十分複雜。首先,根據參與施工的主體有無過錯可以劃分出相應的責任主體,然後根據不同的分工,如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也可以明確責任的承擔。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