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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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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能減刑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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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能減刑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另外,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