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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是否變動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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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是否變動崗位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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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變動員工崗位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企業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

(2)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合同的程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因員工不同意變動,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員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員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既侵犯員工合法權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企業應負違約責任。

如果企業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