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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盜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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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盜竊賠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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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損壞公私財物的如何定罪


司法實踐中,盜竊案件往往又涉及到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處理:

1、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盜竊行為直接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如毀壞門窗入戶盜竊、盜竊險櫃中的財物而損壞保險櫃等,應當分三種情況處理:

(1)盜竊財物數額達到構成盜竊罪的標準的,構成盜竊罪,但損毀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未觸犯其他罪名的,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2)盜竊財物的數額尚未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不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3)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同時損毀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屬於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處理。

2、實施盜竊行為後,為掩蓋盜竊行為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如故意砸毀所盜竊公私財物、放火燒燬盜竊現場等,也應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盜竊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2)盜竊財物的數額不大不構成盜竊罪,但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放火罪等其他犯罪的,應所構成的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3)盜竊行為和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的,盜竊行為和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相互獨立,因此,應當以盜竊罪和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所構成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因為機動車的價值都是比較大的,因此在出現盜竊機動車行為之後,往往都是會被認定為盜竊罪,也就是說此時的定罪處罰,就是按照《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而實際該如何判刑,還要看盜竊的機動車實際價值多少,如果價值很大,那麼對應的處罰也就比較嚴重。